(2017)晋0303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许某某财产刑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3执73号移送部门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许某某,男,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阳煤集团工人,住阳泉市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矿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许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在执行许某某财产刑一案中,本院执行人员于2017年3月14日前往被执行人登记住所地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督促执行未果。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许某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名下无车辆、证券登记信息,出狱后下落不明,本院已于2017年4月18日将被执行人许某某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303执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贾 建 军执行员 贾 风 武执行员 赵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泽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