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魏喜福、张井生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喜福,张井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34号被执行人魏喜福,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张井生,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现住宝清县。本院在执行魏喜福、张井生罚金一案中,经多方查询,未找到魏喜福、张井生,且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修 冬审判员 张德智审判员 刘同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