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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魏喜福、张井生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喜福,张井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34号被执行人魏喜福,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张井生,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现住宝清县。本院在执行魏喜福、张井生罚金一案中,经多方查询,未找到魏喜福、张井生,且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修 冬审判员 张德智审判员 刘同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