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关于毛静与涂恒章、谭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静,涂恒章,谭花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598号原告:毛静,男,1978年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重远,湖南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彪,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涂恒章,男,1961年8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英武,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谭花梅,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英武,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静与被告涂恒章、谭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毛静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毛静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源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