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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世炎与启东市发圣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炎,启东市发圣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932号原告:李世炎,男,1958年7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水平、朱佳,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启东市发圣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台角村。负责人:沈士冲,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李世炎与被告启东市发圣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启东市发圣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发生在南通的长江中的沪通铁路大桥的施工现场,该案应属海事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世炎系被告启东市发圣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茜茜2号交通船的船员。2017年3月17日,茜茜2号交通船从沪通铁路大桥趸船离泊开航时,原告在解缆时手指发生受伤。故本案属于船员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根据发生事故的地点及其相应的管辖区域划分,本案应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被告启东市发圣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