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开春霞与刘福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春霞,刘福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9民初2566号原告开春霞被告刘福才原告开春霞与被告刘福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春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福才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开春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福才给付欠款5800元并按月利3分支付违约金至还清之日;2.诉讼费由刘福才负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26日,刘福才在开春霞处购买摩托车,赊欠5800元。双方约定2012年10月30日之前还清,逾期按月利3分计算违约金,刘福才用其房屋、田地等作为抵押,并为开春霞出具欠据一份。经开春霞多次索要,刘福才至今未给付欠款。刘福才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书面答辩意见,故无辩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26日,刘福才在开春霞处购买“金城铃木110”摩托车一辆,赊欠购车款5800元,并为开春霞出具欠据一份,双方约定刘福才于2012年10月30日前还清欠款,逾期按月利3分计算违约金,刘福才用其房屋、田地等作为抵押。经核实,上述财产均未办理抵押登记。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购车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成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刘福才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答辩,应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开春霞主张刘福才按月利率3%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刘福才应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违约金,对于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开春霞要求刘福才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刘福才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开春霞欠款5800元,并向开春霞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2%计算,自2012年6月26日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刘福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志新代理审判员 白天舒人民陪审员 徐国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