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颍上县教育局与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县教育局,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200号原告:颍上县教育局,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人民西路,组织机构代码00318312-1。法定代表人:郭刚,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克生,该局法律顾问。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堂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5161050XD。法定代表人:郭发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伟,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川,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颍上县教育局与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颍上县教育局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颍上县教育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颍上县教育局撤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计3725元,由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盛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