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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行终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扬中市新坝镇新宁村第十五村民小组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中市新坝镇新宁村第十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行终50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扬中市新坝镇新宁村第十五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朱锋,男,汉族,1967年2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扬中市。扬中市新坝镇新宁村第十五村民小组诉江苏省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行初1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扬中市新坝镇新宁村第十五村民小组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错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对其起诉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本案江苏省人民政府针对扬中市新坝镇新宁村第十五村民小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属于上述规定的最终裁决的情形。一审法院对扬中市新坝镇新宁村第十五村民小组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该裁定应予维持。扬中市新坝镇新宁村第十五村民小组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晓燕审判员  许勇敢审判员  顾洪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明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