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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03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与佳木斯市中医院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佳木斯市中医院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03民初2332号原告: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和平街***号。负责人:崔高明,该事务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高明,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佳木斯市中医院,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高志刚,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铁汉,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佳木斯市中医院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人现不在国内,无法完成举证责任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隋毅人民陪审员  韩晶人民陪审员  刘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