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裴颜敏与淇县汇远电脑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颜敏,淇县汇远电脑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479号原告:裴颜敏,女,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告:淇县汇远电脑培训学校,住所地鹤壁市淇县长途汽车站对面。负责人:李廷芳,该校校长。原告裴颜敏与被告淇县汇远电脑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裴颜敏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颜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颜敏负担。审判员 宋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德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