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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江与陈保会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江,陈保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771号申请执行人:刘江,男,汉族,1979年5月1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陈保会,男,汉族,1961年12月1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江与被执行人陈保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申请人刘江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保会的工资已被其他案件扣留,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瑞萍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谢 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