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5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号1幢B2座。法定代表人:刘玉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泽酩,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指定本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一初字第0006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易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