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卢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靖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30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靖(化名卢江),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穿青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织金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9日被羁押,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6日被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靖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尤鑫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卢靖在贵州省织金县茶店乡大营村的一个砖厂边,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贩卖0.6克毒品海洛因给张某1。2.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卢靖指使莫文举(已判刑)到石狮市灵秀镇洋下佳惠超市旁边的巷子里,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张某2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公安人员从莫文举及张某2处共扣押毒品海洛因1.4克。经鉴定,扣押的毒品检出海洛因成份。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依法判处。法庭上,被告人卢靖辩称其没有指使莫文举贩卖毒品;对指控其贩卖0.6克海洛因给张某1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卢靖在贵州省织金县茶店乡大营村的一个砖厂边,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贩卖0.6克毒品海洛因给张某1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2.被告人卢靖因患小儿麻痹症被织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冒用其兄弟卢江的身份到福建省石狮市。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卢靖指使莫文举(已判刑)到石狮市灵秀镇洋下佳惠超市旁边的巷子里,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张某2,莫文举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莫文举及张某2处共扣押毒品海洛因1.4克。经鉴定,扣押的毒品检出海洛因成份。被告人卢靖于同日在石狮市灵秀镇灵山村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因身体原因再次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脱离监管,2016年6月6日在贵州省织金县茶店乡大营村岩口组其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其以前是吸毒人员曾向被告人卢靖买过几次毒品,为了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卢靖,在公安人员的安排下,2015年1月16日中午,其打电话给卢靖到织金县茶店乡大营村一个砖厂边向卢靖购买650元的海洛因。当交易完成后其向埋伏在周围的民警发信号,民警当场将卢靖抓获。2.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其因吸毒于2015年11月9日10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其想立功,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贩毒的嫌疑人“瘸子”(手机159××××3662)。当日下午其用手机打电话给“瘸子”,叫他送300元的“东西”(指海洛因),“瘸子”叫其到灵秀镇洋下佳惠超市门口。过一会儿,有一男子走路过来问其是否要找‘瘸子’拿东西,叫其跟他到旁边的巷子里,其给他300元,那男子给其1小包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东西”,当那男子转身要走时被警察抓获。警察从那男子身上搜出3包外面用餐巾纸包着里面用黄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海洛因的毒品及手机、钱。其被扣押1包疑似海洛因的毒品。3.同案犯莫文举证言,证实2015年11月9日17时左右,有个女子打被告人卢靖的电话,卢靖接完电话后告诉其说有个女子要300元的海洛因,叫其到洋下佳惠超市去找那个女子。然后其就打车过去,到佳惠超市门口找到那个女子。两人走到超市旁边的巷子时,其从身上拿1小包用红色塑料袋装的海洛因给那个女的,她给其300元,其转身刚走没几步就被警察抓住。警察从其身上搜出300元、手机1部及3小包海洛因。其表示要配合警察抓住卢靖、王红果,当晚18时30分,其带警察到鸵鸟棋牌室抓获卢靖、王红果。莫文举辨认出王红果是贩卖毒品给卢靖的“红果”。4.抓获经过、工作说明,证实2015年11月9日晚上,公安人员在吸毒人员张某2的配合下,抓获涉嫌贩毒的莫文举。后在莫文举的配合下,当晚抓获贩毒嫌疑人卢靖及王红果,卢靖因患病被取保候审后潜逃。2016年6月6日,织金县公安局民警得知家住织金县茶店乡大营村的卢靖冒用其兄弟卢江的姓名在福建省贩卖毒品海洛因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民警立即到卢靖家周围设伏,在卢靖家中将卢靖抓获。5.毒品称量笔录、照片、扣押清单,证实织金县公安局扣押毒品海洛因0.6克、手机1部(号码:147××××4077)等赃物、作案工具。6.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称重照片、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证实公安人员从莫文举处扣押疑似毒品3包、手机1部及人民币400元,从被告人卢靖处扣押白色杂牌手机1部(号码:159××××3662),从张某2处扣押1包疑似毒品。已发还给林灿阳(协警)人民币300元。本案扣押的毒品海洛因扣除取样留存后的净重为1.4克,已上缴石狮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7.常住人口信息,病历纸、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卢靖的基本身份情况,以及被告人卢靖从小患小儿麻痹症,生活不能自理。8.在押人员评审鉴定表,证实被告人卢靖被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石狮市看守所建议酌情予以从轻处罚。9.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莫文举被判刑的事实。10.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意见书,证实毒品可疑物0.6克中的送检检材内检出二乙酰吗啡;检验报告,证实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本案查扣送检的疑似毒品检材进行检验,检出海洛因。11.被告人卢靖的供述,被告人卢靖在侦查阶段供述称其负责联系买毒品的人,莫文举负责送毒品,有给莫文举抽成。2015年11月9日17时左右,有个女的(号码159××××1030)打其电话,说要300元的海洛因,其叫她在洋下佳惠超市等,然后其叫莫文举去送海洛因。到18时30分许,莫文举带警察到棋牌室将其和王红果抓住。被告人卢靖辨认出王红果是贩卖毒品给其的男子“红果”。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卢靖法庭上提出其没有指使莫文举贩卖毒品的辩解,经查,同案犯莫文举证实有女子打被告人卢靖的电话,卢靖接完电话后告诉其说有个女子要300元的海洛因,叫其到洋下佳惠超市去找那个女子,然后其就到佳惠超市门口找到那个女子,到旁边巷子将1小包用红色塑料袋装的海洛因卖给那女子300元。与证人张某2的证言可相互印证。被告人卢靖在侦查阶段对此节事实亦供述在案,足以认定。被告人卢靖法庭上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卢靖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靖贩卖毒品被取保候审期间,冒用他人身份再次贩卖毒品,并在被取保候审后脱离监管,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卢靖羁押期间表现良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杂牌手机二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织金县公安局、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书雄代理审判员 陈莉莉人民陪审员 李永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冬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