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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常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常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德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403号原告:南京常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55549670N,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443号10幢二层。法定代表人:朱荣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德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57901441M,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胜路425-433号。法定代表人:林建敏。原告南京常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南京常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常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常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计64元,由原告南京常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其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