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宝清县万北采石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清县万北采石场,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54号申请执行人宝清县万北采石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清县万金山。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负责人张俊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清县万北采石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暂无金钱给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当被执行人有金钱给付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审 判 员 宋书严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忠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