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鲁进波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进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4刑初8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进波,曾用名鲁静波,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天门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以蔡检公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进波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进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以来,被告人鲁进波及鲁志勇、史运凤、汪中宝、陈桃军、史贵凤(均已判刑)和史四新、周某某、许文兵、鲁某某、鲁某、魏某某(均已判刑)分别租住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鑫江花园(以下简称鑫江花园)9栋1单元1003室和蔡甸区蔡甸街卫民巷(以下简称卫民巷)43号601室从事网络诈骗活动。由汪某通过互联网发布提供上门色情服务的虚假信息,吸引被害人拨打电话后,由史某1、陈某军、史某2、鲁某1某、鲁某1等人冒充会所前台服务人员、卖淫女、会所经理,以嫖资、人身安全保证金的名义,诱骗被害人向其指定账户汇款,被害人汇款后,鲁某2勇、许某等人冒充司机、财务经理,再以车辆安全保证金、退款补差额等名义,继续骗取被害人汇款,诈骗得手后,由被告人鲁进波及史某3、汪某、魏某某负责从银行取款,由被告人鲁进波及陈某军、史某3等人管理账目。诈骗所得赃款按照各自在诈骗窝点中所占“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鲁某2勇、史某1、汪某在鑫江某、卫民巷诈骗窝点均占有股份,被告人鲁进波及陈某军、史某2和许某、鲁某1某、鲁某1、魏某某分别在鑫江某和卫民巷诈骗窝点占有股份。截至案发,被告人鲁进波及鲁某2勇、史某1、汪某、陈某军、史某2在鑫江某诈骗窝点骗取被害人李某3,700元谢某星1,200元、吕某17,100元、董某1,200元、吴某600元、邢某800元、刘某211,400元;鲁某2勇、史某3、周某某、许某、史某1、汪某、鲁某1、鲁某1某、魏某某在卫民巷诈骗窝点骗取被害人蒲某10,600元、陈运海700元、傅罗杰3,200元、王盼1,700元、黄江锋8,000元、赵俊凯3,000元、张卫平3,200元、王占伟3,200元。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进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进波辩解,其没有在卫民巷诈骗点占有股份。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以来,被告人鲁进波及鲁某2勇、史某1、汪某、陈某军、史某2(均已判刑)和史某3、周某某、许某、鲁某1某、鲁某1、魏某某(均已判刑)分别租住于某江某9栋1单元1003室和卫民巷43号601室从事网络诈骗活动。上述诈骗窝点由汪某通过互联网发布提供上门色情服务的虚假信息,吸引被害人拨打电话后,由史某1、陈某军、史某2、鲁某1某、鲁某1等人冒充会所前台服务人员、卖淫女、会所经理,以嫖资、人身安全保证金的名义,诱骗被害人向其指定账户汇款,被害人汇款后,鲁某2勇、许某等人冒充司机、财务经理,再以车辆安全保证金、退款补差额等名义,继续骗取被害人汇款。诈骗得手后,由被告人鲁进波及史某3、汪某、魏某某负责从银行取款,由被告人鲁进波及陈某军、史某3等人管理账目。诈骗所得赃款按照各自在诈骗窝点中所占“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鲁某2勇、史某1、汪某、许某、鲁某1某、鲁某1、魏某某在鑫江某、卫民巷诈骗窝点均占有股份,被告人鲁进波及陈某军、史某2在鑫江某诈骗窝点占有股份。截至案发,被告人鲁进波及鲁某2勇、史某1、汪某、陈某军、史某2在鑫江某诈骗窝点骗取被害人李某3,700元、谢某1,200元、吕某17,100元、董某1,200元、吴某600元、邢某800元、刘某211,400元,共计人民币36,000元。2014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在鑫江某诈骗窝点查获用于诈骗的居民身份证9张、银行卡20余张、手机卡11张、电脑1台、手机13部、记载诈骗信息的记账本、诈骗台词本等物品及赃款人民币114,538元。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鲁进波主动到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定罪事实的证据:1、物证:被扣押的笔记本电脑、手机、女式皮包、银行卡、现金、身份证、笔记本等的照片。2、书证。(1)报案材料证实:被害人李某、谢某、吕某、董某、吴某、邢某、刘某2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2)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账单、客户凭条、银行支付凭证、客户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分户账明细清单、客户通知书、手机银行转账记录证实:卡号为20×××24的账户于2014年10月28日向卡号26×××*9的账户转账人民币1,000元;2014年11月14日卡号为17×××68账户ATM转账5,000元、同日ATM转账8,800元;卡号为62×××*9账户于2014年10月18日入账1,000元;号码为6217002870*****7699的账户于2014年10月18日向汪某转账200元;卡号为62×××*3的账户于2014年11月15日向卡号为62×××77的账户转账600元;2014年10月21日,被害人邢某向户名为高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59的账户转账400元;2014年10月22日,被害人邢某向户名为高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59的账户转账400元;2014年11月5日,被害人邢某向卡号为62×××20的账户汇款3,000元。(3)台词证实:被告人一伙为接听被害人电话时准备的诈骗台词。(4)本院(2015)鄂某刑初00251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6)鄂0114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鲁某2勇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案犯史某1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案犯汪某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案犯陈某军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犯史某2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陈述: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我在齐大寝室用平板电脑上网观看色情电影时,弹出一个宣传色情内容的网页,上面显示比较暴露的女子的照片及娱乐会所的电话号码,我比较好奇,用手机拨打了网站上显示的电话后,对方让我找个宾馆开房。我开好房间后,对方让我打200元过去。过了一会,一个女的给我打电话,让我再打3000元,名义是人身保险,见面后会把这笔钱给我。又过了一会,一个男的给我打电话,自称是司机,让我再打500元,名义是路上保险金。这三笔钱我都打过去了,司机称需要5,000元的保险金,我只打了500元,这个事情就不了了之。我一共被骗了3,700元。(2)被害人谢某陈述:2014年10月26日左右,我在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新圩村的一出租屋上网,网站突然弹出一个窗口,我将那个窗口打开,发现是一个色情网站,我在网站上浏览了一下,发现这个色情网站是发布“小姐”上门提供特殊服务的信息。10月28日,我又打开这个色情网站,选中了其中一个“小姐”,用手机打电话联系这个网站上留的电话,跟对方谈要我选中的“小姐”为我提供“特殊服务”。我们谈好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交易,对方要我先把钱转到对方的银行账号上,对方才会提供“小姐”上门为我提供“特殊服务”。我们谈好后,我就按照对方的要求通过我的支付宝账号,将钱转入了对方的账号上。对方又要求我转账3,000元到他们的账号上,说是安全保障费用,“小姐”上门服务后会现场将3,000元人民币退回我的,我当时没有3,000元,对方就让我转1,000元到他们的账号上,我答应了,我通过我的工商银行账号将1,000元转到对方的账号上。之后,我就发现被骗了。我一共被骗了1,200元。(3)被害人吕某陈述:今年(2014)11月14日,我用手机登陆了一个色情网站,上面有一条信息说可以提供女性上门性服务,并且留有联系电话,我打电话过去,他们说服务费是300元,我就用我的邮政储蓄卡给他们打了300元钱过去,之后,他们说小姐过来要保证人身安全,要交3,000元保险费,这个钱以后退给我,我就让朋友帮我打了3,000元钱过去,之后,他们又打电话说小姐过来要车接送,要交5,000元的车辆保险金,这个钱以后也退给我,我就从我的工行卡上打了5,000元钱过去。之后,他们又说小姐身上有金银首饰,怕过来后不安全,要交8800元保证金,我又从工行打过去8,800元钱。之后,他们又说小姐身上穿的是从国外花3万多元买来的情趣内衣,要我交1万元的保险金。这时,我说我不要这个服务了,让他们退钱给我,他们说300元服务费是不能退的,其他的可以退,但是他们退款是以支票的方式退,支票面值是定额2万元的,让我打过去3,200元,凑够2万元,我又从工行卡上给他们打了3,200元钱过去。钱打过去后,他们说还要交6,000元,他们要做个资金流水账,证明有资金流出,我就给他们打过去了6,000元。他们让我等着下周把钱打给我,我就一直等他们给我打钱,结果钱没有到,我就打电话问他们,他们说这是异地汇款,第二天才到。我第二天打电话,说钱不退给我,我就报警,他们说你报警就报吧,后来就不接电话了。(4)被害人董某陈述:2014年10月18日晚上9点多钟的时候,我在网上搜提供小姐上门服务的信息,然后在网上找到了一个手机号码,我就给对方打了个电话,是一个女的接的电话,她问需要什么服务,我就问她可以上门服务吗,她说可以,并问我需要什么类型的,我说要两百块的,她就让我把地址发给她,我把地址发给她,她就让我把定金给她汇过去,并给了我一个银行账号,我就用我的支付宝给她转了200块钱,她就用另一个手机号给我打电话,说已经安排好了,但要预先支付小姐的安全保障金3,000元,等小姐到了后,她就把钱退给我,我说我只有1,000元钱,她说付1,000元钱的小姐安全保证金也可以,于是我就在对面的建设银行给她汇了1,000元,钱汇过去后,她又说他们领导说1,000元不行,还要再汇2,000元,我感觉我被骗了,就打电话让她给我退款,她说是周末,要退款只能星期一退,然后她就把她“领导”的电话给了我,我打电话过去,是一个男的接的电话,我要求退款,他说要等到周一,我把2,000元钱汇过去之后,他才能把钱退给我,我就跟他说他是骗子,然后就没有继续给他汇钱了。我被骗了1,200元。(5)被害人吴某陈述:2014年11月14日晚上20时许,我用电话玩地下城勇士时,页面突然弹出一个小广告框,上面的内容是小姐上门服务,并且有两个联系电话,我点击那个小广告框后,出来了一个广州皇朝娱乐会所的网站,上面有十几个女子的照片以及各种服务的价格,我游览了约半个小时后,就在办公室拨打了网站上的联系电话,一名女子问我需要什么服务,我就向对方了解有什么服务,对方介绍了各类女子的服务内容和价格,我就选中了网页上的12号“学生妹”,并谈好上门服务的价格是人民币600元,对方还让我告知上门服务的地址。2014年11月15日上午,我又拨打对方电话,告诉对方我要昨天选的12号,对方让我先将费用付清。下午1时许,对方将一个账号发到我的手机上,让我支付上门服务的费用。16时20多,我来到一家农业银行,通过柜员机转了600元到对方的账户上。接着,我将上门服务的地址通过手机短信发给了对方。18时许,我接到来电,对方自称是12号“学生妹”,说为了她的人身安全得到保证,在她上门服务前,需先收取人身安全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在她为我服务完后,就会将保证金以现金全额退给我,我拒绝了,对方就说如不支付人身安全保证金就不上门为我服务,并说有什么问题可以联系他们会所,于是,我又拨打了185××××4187,告诉对方如果需要交人身安全保证金,我就不再要服务,并让对方将600元钱退给我,但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6)被害人邢某陈述:2014年10月15日晚上11点左右,我登陆了一个提供色情服务的网站,网站上显示对方的手机号码是185××××4187,我就按照这个电话号码联系对方,接电话的是个女人,她说需要支付费用,我就按照对方的要求,用我的支付宝向对方的银行账号转了400元的服务费。第二天凌晨1点左右,我又打电话问对方,对方说还需要400元的押金,我就又汇了400元钱。等了1小时左右,我又拨打对方电话,对方说还需要1,100元的押金等费用,我就感觉被骗了。(7)被害人刘某2陈述:2014年11月4日晚上10点多钟,我在百度上搜黄色网站,我登上一个“922dd.com”的网站,发现有一个贺州皇朝休闲会所,有很多年轻漂亮的妹子的相片和介绍,还有联系电话可以叫“小姐”上门服务,我接着上了一会网后,就到旁边的银都酒店开了个房间,然后拨打了我刚才在那个黄色网站记下的号码,接电话的是一个女的,我问对方有没有“小姐”,她说有,我问了价钱之类的后就要一个包夜400元的,对方说小姐不好直接拿钱,要我把钱汇到他们的银行卡上,说收到钱后,“小姐”会在20分钟类上门服务。我挂了电话后就到附近的一家邮政银行汇了400元到那个账号上,又有一个电话打过去,对方自称是我叫的那个“小姐”,说要先交3000元人身安全保证费,我又到银行汇了3,000元到那个账号上。不久,又有一个人打电话过来说是送那个“小姐”过来的司机,要我汇5,000元过去作为他人身安全的押金,我当时身上只剩1,500元了,就问对方能不能汇1,500元,对方叫我先汇过去,我又汇了1,500元过去。我等了蛮久都不见人来,就打电话过去,对方说那个司机不愿意去,我就问她怎么办,他叫我留好票据,明天下午14点到17点这个时间段可以退钱给我。第二天晚上7点多钟,她们还没有把钱退回来,我就又打电话过去,对方说那400元钱是没得退的了,不过要继续服务的话就不用交那4,000元,不过要先把司机那个押金汇过去。我当时想汇了那么多钱了也不差这点,于是我又到邮政银行汇了3,500元过去。不多久,那边又打电话过来说,昨天晚上那个小姐休息,要重新换个小姐,不过安全保证金要重新交,于是我又汇了3,000元过去。后来,那个“小姐”打电话过来说她已经在酒店附近了,不过她身上带着很多金首饰,要我汇8,000元钱做保障,我这时就意识到被骗了,就没有继续汇钱了。3、证人鲁某3的证言:今年(2014年)1月份,我大姨陈某军提出要我装作前台服务人员接电话,为找小姐嫖娼的顾客提供电话咨询、介绍服务,当时大姨承诺每个月给我开人民币3,000元的工资。2014年2月13日,我和姨父鲁进波、大姨陈某军一起来到蔡甸区蔡甸街现在的租住地,当天晚上,大姨就给了我一个笔记本,叫我按照笔记本上的内容接找小姐顾客的电话,我就接听了上十个这类的电话,我大姨接听了几十个这类电话。在我来后的两天左右,史某1来了,她也来帮忙接一下前台电话。又过了二三天,史某2也是来和我做这一样的事。以后平均每天,我们就接了几十个这类的电话。每个月10多号,我大姨都会给我3,000元的工资。大姨、史某2的工资不固定,根据诈骗所得来分红。我们每天平均接80个左右的招嫖电话,有时一天有一二个人受骗,有时一天有五六个人受骗,有时一天可以骗几百元,有时一天可以骗几千元。骗取的钱都汇在我们提供的银行账号上,那些银行卡由大姨保管。当每张银行卡上的钱达到二三千元时,就由我姨父鲁进波或者汪某到银行取款。当收到汇款短信后,我们都可以往账本上记,取款后由史某2记账。我们这个团伙有三个窝点,一个在鑫江某小区,一个在卫民巷,还有一个在广场花城小区。鲁进波是我们租住地的负责人,他负责管理账目并负责取款,陈某军负责管理账目和钱,史某1、史某2负责扮演前台、小妹、经理,汪某负责搞网络招聘信息的发布、维护。鲁某2勇是这个团伙的负责人,扮演司机、经理。4、被告人鲁进波的供述:2014年春节之前,我和我老婆陈某军回到天门市干某镇过年。春节期间,我和陈某军同鲁某2勇、史某1夫妇一起吃饭的时候,聊到网络招嫖诈骗来钱比较快,当时就商量一起做这个事。由于我们都不懂电脑,就叫来懂电脑的汪某一起搞。2014年二三月份,我们来到蔡甸,在鑫江花园小区一栋楼的1单元10楼租了一间房子。接着鲁某2勇买来诈骗需要用的电脑和手机,我和陈某军叫来我姨侄姑娘鲁某3,史某1叫来她的姐姐史某2。准备好后,我们就开始利用网络招嫖的虚假信息进行诈骗。我们做了一段时间后,鲁志勇和汪中宝又帮助史四新、周某某、许文兵、鲁某某、魏某某、鲁碧在蔡甸街上的卫民巷的一间房子里做招嫖诈骗的事。汪某在网上制作了有招嫖信息的网站,在网站上留了我们“工作”用的手机号。有人打电话进来后,史某2、史某1、陈某军、鲁某3中的一人冒充前台客服跟对方说我们这里有“学生妹”、“小嫂子”、“空姐”等类型的小姐,有“包夜”和“快餐”两种服务种类。对方选择需要的服务后,冒充前台客服的人会要求对方交200元的押金,跟对方说交了押金后会有“小姐”与其联系。之后,冒充前台的人会跟对方发短信,告诉对方我们收钱的银行卡,并要求对方把酒店的地址和房间号告诉我们。我们收到定金后,史某2、史某1、鲁某3中的一个人会冒充“小姐”跟对方打电话说已经到了,但需要交一两千元的“安全保证金”以保证小姐的人身安全。对方把钱汇过来后,鲁某2勇会冒充司机跟对方打电话,说还要交一两千元的“司机安全保证金”。如果对方继续汇款,冒充“小姐”的就会跟对方打电话说随身物品的安全需要押金。总之就是以各种理由找对方骗钱,大多数人听到司机也需要交安全保证金后会要求退款,鲁某2勇就冒充经理跟对方打电话说退款只能退支票,但支票只能以整数退,要对方汇钱过来凑个整数。到了这步后,大多数人都不愿意再汇钱过来,对方打电话要求退款我们都不理睬。史某3他们在卫民巷进行诈骗的流程和我们是一样的。汪某负责网站技术方面的事情;鲁某2勇是鑫江某小区和卫民巷这两个点的总负责人,他还扮演经理、司机;陈某军负责管账,冒充前台客服人员;史某1、史某2负责冒充前台客服和“小姐”,陈某军不在的时候,史某1帮忙管账;鲁某3负责冒充前台客服和“小姐”;我负责取钱,有时候做饭搞后勤,陈某军、史某1不在的时候我帮忙管账,就是在本子上记录收入多少钱,用了多少钱。我和陈某军一起投了2万元,鲁某2勇和史某1一起投了2万元,史某2加入我们后也投了2万元。我和陈某军占1股,鲁某2勇和史某1占1股,史某2占1股,汪某占1股。每次分钱的时候,鲁某3先拿工资,剩下的钱我们各自占1股的人平分。卫民巷那边投资和占股的情况我不清楚。5、同案犯的供述。(1)同案犯鲁某2勇的供述:我们天门市干某镇很多人都搞网上诈骗,我也有了诈骗别人的心思。2014年春节期间,我们家的人在一起吃饭时,我的堂哥鲁进波说有个叫汪某的对建诈骗网站很在行。2014年正月初几,我和鲁进波来到了蔡甸街上,鲁进波叫来了汪某,汪某让我们先租个房子再谈,并给了我一个假身份证。当天,我用汪某给我的假身份证,以每个月1,300元的价格,租下了蔡甸鑫江花园小区10楼的一间房子。租下房子后,汪某在我们租的房子里对我和鲁进波说,由他给我们建网站、发消息,以提供色情服务为幌子,别人打电话过来就安排女的接电话,问别人要不要服务,将“小姐”送到什么地方,“快餐”先交200元,包夜是400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付钱,然后再以“小姐”安全为由收1,000元保证金,接着再以司机车辆安全为由收一二千元保证金,再要对方叫“小姐”金银首饰的3,000元押金,再交小姐健康证的3,000元押金,反正以各种理由不停地骗钱,有我们自己灵活掌握。我们天门干某都是干这个行当的,我也懂一些,经汪某一说我就清楚了。我准备了电脑,汪某很快就建好了网站,我叫来我的妻子史某1充当前台接电话,鲁进波叫来他的妻子陈某军充当前台接电话,我们男的充当司机,我们根本没有小姐。当时,鑫江某由我、史某1、鲁进波、鲁某3、史某2、陈某军六人组成诈骗团伙实施诈骗。过了几天,史某3打电话问我是怎么在搞,我向他讲了我们诈骗的方法,他说也想搞,我就要他过来租房子。过了一天,史某3就到蔡甸卫民巷租了房子,然后他到鑫江某和我们见了面,我们商量好了由汪某提供技术支持。史某3那边搞诈骗的有史某3、周某某、鲁某1某、鲁某1、许某、魏某某。我们一直骗到2014年11月后被警察抓了,当时我不在蔡甸,没有被抓到。我是我们这十多人诈骗团伙的总负责人,事都由我管。我在诈骗中扮演总经理,被骗的人要求退钱时,由前台安排被骗的人给我打电话,我就以各种理由拖,直到对方不打电话为止。如果对方被骗了1300元,我就对方说要补成2,000元的整数才能开支票,如果对方给我们汇了700元,我就再拖,对方知道被骗了就不打电话了。史某3扮司机,周某某、鲁某1某、鲁某1、史某1、鲁某3、史某2、陈某军接前台电话,许某扮司机,鲁进波扮司机、买菜做饭,汪某负责技术。在鑫江某的诈骗点,我和史某1投入了2万元,占1股;鲁进波和陈某军投入了2万元,占1股;史某2投入了1万元,占半股;汪某以技术占1股。我们诈骗的钱就按股数分,鲁某3每个月拿2,000元的工资。(2)同案犯史某1供述:2014年正月过完年后的一天,鲁进波跟我和鲁某2勇说,他想做利用网上提供色情服务来骗钱的事情。过完年后的一天,我们每家出了2万块钱当做费用,从天门市开车到了武汉市蔡甸区,租了鑫江某9栋1单元1003室。房子租好后,鲁进波说他的亲戚汪某懂电脑,可以请他来,不用他出钱,他只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我们请来汪某后,他就开始为我们在网上做网站,并在外面买了两个手机号回来,给我们当做工作号使用。我们第一个网站的名字叫大富豪休闲会所,这个网站表面上为人提供色情服务,网站留有汪某购买的两个手机号码,我冒充前台工作人员和“小姐”接电话,鲁某2勇冒充司机和经理,鲁进波负责取钱,陈某军负责做家务,管理我们的生活,我们做了将近一个月,每个人赚了2,000块至3,000块钱。后来,我们看到这个钱好赚,我们人手又不够,鲁进波就叫来了他的侄姑娘鲁某3,我叫来了史某2,她们两个人主要负责接电话。3月份左右,鲁某2勇叫了来我弟弟史某3、史某3的老婆周某某、他的堂妹鲁某1某、鲁某1某的老公许某,鲁进波叫来了他侄姑娘碧碧、碧碧的老公魏某某。他们过来后,鲁某2勇就给他们在卫民巷43号租了一间房子,让他们在那里工作。我们这群人就分为两个点进行工作,我老公对这两个点的人员进行管理,我协助他进行管理。鑫江某的点由鲁进波、陈某军夫妻负责,鲁某3、史某2负责接电话,鲁进波负责取钱,陈某军继续负责管理日常生活。卫民巷这个点由史某3、周某某夫妻负责,史某3主要负责取钱,周某某负责管理日常生活,碧碧、鲁某1某负责接电话,许某负责冒充司机打电话,魏某某帮忙取钱和做饭。平常有人打电话过来的话,我们都会要接电话的人进行登记,通过手机发给鲁某2勇。我们一般都是在网上称提供小姐上门服务,我们不提供卖淫,我们这样做完全就是为了骗钱。我们从今年3月初开始做这事情,大概平均下来每天都可以骗三个人左右,有时候2、3天才能骗到一个人。2014年10月18日,一个叫董某的男人通过136××××0914的号码打电话给我们挂在色情网站上的号码,他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给我们提供的银行卡卡号汇款1,000元,对方留下的送小姐地址是新新人家太子湖畔6号星苑。2014年11月14日,一个叫吕某的男人通过153××××0100的号码打电话给我们挂在色情网站上的号码,他通过邮政储蓄银行给我们提供的银行卡汇款,共计汇款三次,第一次汇款300元,第二次汇款3,000元,第三次汇款5000元。我们分钱没固定的日子,有时候一个月分一次钱,有时候两个月分一次钱,平时钱都由鲁进波夫妻管着,赚取多少钱都会有记账,然后就会按照各自所占的股份来分钱。我老公鲁某2勇和我在鑫江某和卫民巷各占有一股,一共是两股,鲁进波和他老婆陈某军在鑫江某占一股,史某3和他老婆周某某在卫民巷占一股,许某和他老婆鲁某2娇在卫民巷占一股,汪某在卫民巷占半股,在鑫将花园占一股,“碧碧”和他老公魏某某在卫民巷占一股。史某2和鲁某3分钱的时候不占股,每个月就是给两千或者三千块钱作为酬劳,相当于发工资。(3)同案犯汪某供述:今年(2014年)过年期间,我老婆的表哥鲁进波问我会不会在网上放广告消息,我说会,我问他是什么样的广告,他说他们一起的人打算冒充“小姐”接电话骗别人的钱。2月16日或17日,我就和鲁某2勇、鲁进波、鲁进波的妻子“桃哥”、桂某姐、鲁某5姣、鲁某4碧、周某某一起到蔡甸来了。我在互联网上一共制作了两个网页,一个网页的网址是××(大富豪休闲会所),另一个网页的网址是××(皇朝娱乐休闲会所),发布提供“小姐”上门卖淫的广告,在这个广告上面会留有前台的电话号码,受骗的人看到广告信息后,打前台的电话,冒充前台的人就会让受骗人交纳50%的嫖资(200元至300元),受骗的人交纳嫖资后,冒充“小姐”的人会给受骗人打电话要求受骗人先交纳人身安全、财物安全保证金(1,000元至2,000元),受骗人交纳后,会有人冒充经理给受骗人打电话,称第一次交纳的保证金不够,需要再补交人身保证金(1,000元至2,000元),受骗人交纳后,会有人冒充出车司机给受骗人打电话,要求受骗人交纳车辆保证金(大约3,000元),受骗人交纳后,我们又会想其他的方法去骗他的钱,一直骗到受骗人不再汇款为止。我们团伙所使用的银行卡大部分是由鲁某2勇在我们天门市干某镇购买的。我也办了5张银行卡,都是用高某的身份证办的。我们这个团伙的老大是鲁某2勇,他安排我们其他人具体做事情。我们分为鑫江某和卫民巷两个点,鑫江某这个点是由鲁某2勇和史某1夫妻负责,骗来的钱由鲁进波去取,然后交给鲁某2勇和史某1管理,史某2、陈某军、鲁某3冒充前台、“小姐”接电话,鲁某2勇冒充司机、经理接电话诈骗。卫民巷这个点由史某3、周某某负责安排工作和生活,骗来的钱由史某3和魏某某负责去取,然后由史某3保管,鲁某1某、鲁某1、周某某负责冒充前台、小姐、经理接电话行骗,许某冒充司机接电话行骗。我们这个团队开始诈骗的时候,鲁某2勇、鲁进波和他妻子桃哥、桂某姐、鲁某5姣、鲁某4碧和老公魏某某、周某某都出了等额的钱(大约是1万元到2万元),作为这个诈骗活动的启动资金。到了5、6月份,我又分别给两个组各交了20,000元入伙。鲁某3因为没有交钱入伙,她每个月只拿基本工资,其他人的分钱方式是两个组分开发钱,鑫江某这一组有我、鲁某2勇、鲁进波和他妻子桃军、桂某姐分钱。这一组骗的的钱每隔30天至40天就发给我们,按照所得赃款除去鲁某3的基本工资后我得1/4,鲁某2勇得1/4,鲁进波和他妻子桃军得1/4,桂某姐得1/4的方式分钱。卫民巷一组按照我得1/8,鲁某2勇得1/4,鲁某5姣得1/4、鲁某4碧和他老公魏某某得1/8、周某某得1/4的方式分钱。我们每个组大约都使用4、5部手机,其中2部是前台用,1部是“小姐”用,1部是“经理”用,1部是出车司机用。手机都是鲁某2勇买的,手机卡我和鲁某2勇都买过,我是于9月份和10月份在淘宝上分别买了3张和10张手机卡。受骗人大部分是通过银行现金转账或者银行卡转账给我们银行卡,还有部分是通过网银或者支付宝转钱给我们银行卡。(4)同案犯陈某军供述:今年(2014年)过年的时候,我和老公鲁进波、我老公的堂弟鲁某2勇、鲁某2勇的老婆史某1商量利用网络找“小姐”卖淫来诈骗,我们一家投资了四万块钱,各占一股,后来,我老公找到汪某商量让他技术入股,占一股。当时,我们缺少一个当“小姐”接电话的女的,我去找的鲁某3,房子是我老公和鲁某2勇租的,今年3月份来的时候,史某1还把她的姐姐史某2带了过来,专门负责接电话。我们都住在蔡甸区鑫江花园小区9栋1单元1003室。汪某先在网上建立了一个找“小姐”的网站,叫皇朝时代会所,上面有两个电话号码,有人打电话来了,一般都是史某2接电话,她休息的时候我偶尔也接一下电话,冒充前台,接电话就问对方是要“快餐”还是“包夜”,对方选择之后就让对方付定金,定金一般是200块钱,我们通过手机短信把我们的银行账号发给打电话的人,我们的银行卡专门有短信提醒,有钱到了会有短信提醒,钱收到之后谁接电话就回电话过去,说钱已经收到,“小姐”马上来。大概过二三分钟,鲁某3就冒充“小姐”给对方打电话,叫对方交人身保护费,一般开口就是3,000块钱,对方可以讨价还价,对方汇钱之后还有短信提醒,然后前台打电话,说钱收到了,但是经理不同意“小姐”出来,必须把钱补齐之后才能出来,如果对方把钱补齐了,鲁某2勇就冒充司机给对方打电话,说马上把“小姐”送过来,要对方保证车辆和司机的人身安全,让对方再交3,000块钱的保证金,对方如果交了,很多人就感觉上当了要求退款,然后鲁某2勇说退款是用支票退的,我的支票只能开某个数字的钱,一般都是10,000元,让对方补足差额才能退款,对方如果把钱补齐,还是鲁某2勇说现在没有1万块钱的支票了,就只剩15,000元的支票了,让对方再补,如果对方不补了,双方就不理了,钱也骗到手了。我们这个组织由鲁某2勇总负责,他的老婆史某1协助鲁某2勇管理钱,她经常充当前台接线员,我的老公鲁进波主要负责管账,取钱,我主要负责买菜做饭,我老公不在的时候我就负责管账,还负责去取钱,汪某主要负责搞技术,建网站,史某2就是专门前台接线员,鲁某3专门充当“小姐”。我们用于接电话的2部黑色直板手机,我们用的手机号码是鲁某2勇办理的。我们向被诈骗人提供的账户就是银行卡号,是汪某办理的。我们根本就不派“小姐”,只诈骗钱,谈到的“快餐”和“包夜”都是骗人的。我和老公鲁进波出了40,000元,鲁某2勇和史某1出了40,000元,史某2出了20,000元,用于建网站的投资,我和鲁进波占一股,鲁某2勇和史某1占一股,汪某用他的技术占一股,汪某不出钱,史某2占半股,我们按照占股比例分诈骗来的钱。我们分钱时以现金方式来分。周某某夫妻占一股,鲁某1夫妻占半股,鲁某2娇夫妻占一股,汪某占半股,鲁某2勇占一股,他们是以四股分钱。(5)同案犯史某2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我给我妹妹史某1打电话说想找个工作,我妹妹就和我说在网上开了一个网站,让我装成“小姐”服务,骗别人的钱。过了几天,我就来到武汉市蔡甸区鑫江花园9栋1单元1003室我妹妹史运凤租住的房子,我妹妹就和我谈工资,具体是每个月6,000元,让我跟着其他接线员学接电话,向顾客打电话介绍“小姐”,收取保证金,具体是少妇200元,学生300元,白领400元,模特600元。我们收到这些钱后,以“小姐”的身份要求顾客支付1,500元到3,000元的“小姐”出台保证金,然后由鲁某2勇扮成司机向顾客打电话要求收取司机和“小姐”出来的车辆和人身安全保证金3,000元到5,000元保证金。如果顾客发现被骗要求退钱,我们就要求顾客支付10,000元才能开取支票退钱。我们租住的房间里还有我妹妹史某1、鲁进波、陈某军、鲁某3一共5个人,我们一般从早上8、9点钟到晚上凌晨1、2点钟接听电话,从今年3月份至今一直都是按照上面我说的模式操作。鲁进波负责取钱,鲁某2勇负责装扮成司机。我们诈骗得到的钱是鲁进波负责管理。我们公司没有“小姐”,是专门冒充“小姐”骗人的。2014年7月,我向史某1表示自己想入股,史某1答应让我入股,但要求我交20,000元钱作为投资。我入股以后,生意不是太好,一直到现在也只分过2次钱。我们这个(诈骗)点按照入股比例分我们骗得的钱,我们共分成七股,我占一股,陈某军和他老公鲁进波占两股,鲁某3不占有股份,只是发工资,鲁某2勇和史某1夫妻占两股,汪某占两股。6、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证实:2014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从汪某身上搜出身份证2张、银行卡3张、手表1块、手机1部、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口令卡1张等物品,并予以扣押;2014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从鑫江某诈骗窝点查获用于诈骗的居民身份证9张、银行卡20余张、手机卡11张、电脑1台、手机13部、记载诈骗信息的记账本、诈骗台词本等物品及人民币114,538元。7、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7日,同案犯汪某、史某1、史某2分别辨认出被告人鲁进波是诈骗团伙成员。8、电脑照片证实:被告人鲁进波一伙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的事实。(二)量刑事实的证据: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鲁进波于2016年11月11日主动到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投案。2、被告人鲁进波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鲁进波犯罪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鲁进波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他人人民币36,000元,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进波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鲁进波关于其没有在卫民巷诈骗点占有股份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鲁进波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进波提出犯意并起组织作用,是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从重处罚。被告人鲁进波多次诈骗,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进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晓洪人民陪审员 余昌盛人民陪审员 吴清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梅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