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6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寅昶与邢台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寅昶,邢台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6民初187号原告:刘寅昶,男,汉族,现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告:邢台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头村。刘寅昶与邢台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刘寅昶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寅昶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刘寅昶负担。审判长 高彩霞审判员 梁振华审判员 李吉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