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6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寅昶与邢台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寅昶,邢台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6民初187号原告:刘寅昶,男,汉族,现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告:邢台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头村。刘寅昶与邢台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刘寅昶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寅昶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刘寅昶负担。审判长  高彩霞审判员  梁振华审判员  李吉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