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秀完与罗延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完,罗延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8号申请执行人陈秀完,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罗延恺,男,193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执行陈秀完与罗延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申请执行人陈秀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请求延期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李 浩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许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