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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恢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黄奕翔、胡文华、黄辉明与刘贤坤、王小平、刘贤斌、刘志敏结案通知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181执恢419号黄奕翔、胡文华、黄辉明:本院执行的黄奕翔、胡文华、黄辉明与刘贤坤、王小平、刘贤斌、刘志敏故意伤害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已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4)湘0181执14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黄奕翔、胡文华、黄辉明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特申请恢复执行306000元,经被执行人刘贤坤、王小平、刘贤斌、刘志敏自动履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按和解并履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