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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熊党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熊党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被执行人:熊党大,男,汉族,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与熊党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赣0191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熊党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14138.25元及利息、罚息23857.84元(以314138.25元为基数截止至2017年4月7日),承担支付律师费3000元,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熊党大抵押的位于南昌市高新区高新七路999号万科四季花城芙蓉苑24栋D302室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承担案件受理费4178元,被执行人熊党大还需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5078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熊党大的存款及收入350252.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