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新胜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勇蕾,张新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2刑初176号自诉人惠勇蕾,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村民。被告人张新胜,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村民。自诉人惠勇蕾以被告人张新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被告人张新胜已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0)昌二六民一初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惠勇蕾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撤回自诉。经审查,自诉人惠勇蕾撤回自诉的要求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惠勇蕾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进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