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琪与重庆英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英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4执异19号案外人陈琪(异议人),男,生于1960年7月1日,住重庆市渝中区响水桥**号附**号,公民身份证号5102021960********。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申请执行人重庆英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星光路8号C3-5-6。法定代表人张廷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69号6-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英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日,出具(2014)黔法民执字第00462-1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重庆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城南街道观山水小区D栋33-2、33-3、33-5、C栋30-6四套房屋予以查封。对此,案外人陈琪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陈琪请求,解除对重庆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城南街道观山水小区D栋32-3、32-5房屋的查封。事实与理由,2010年2月,案外人与重庆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650440元房款及大修基金,购买黔江区城南街道观山水小区D栋32-3、32-5两套房屋,在办理房屋产权过程中,案外人多次与重庆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未能办理。2013年3月,案外人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渝中区法院调解,2013年4月1日出具(2013)中区民初字第3131、3132号民事调解书,限重庆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将黔江区城南办事处河滨南路东段金港.观山水D栋32-3、32-5房屋过户至陈琪名下。案外人依据(2013)中区民初字第3131、3132号民事调解书在办理产权过户中,因D栋32-3、32-5房屋被黔江区人民法院查封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英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2月2日出具(2014)黔法民执字第00462-1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重庆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城南街道观山水小区D栋33-2、33-3、33-5、C栋30-6四套房屋予以查封”。案外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黔江区城南办事处河滨南路东段金港.观山水D栋32-3、32-5两套房屋被黔江区人民法院查封。同时审查人查阅了申请执行人重庆英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卷宗材料,也没有证据显示黔江区城南办事处河滨南路东段金港.观山水D栋32-3、32-5两套房屋被黔江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英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出具的(2014)黔法民执字第00462-1号民事裁定书,并没有对被执行人重庆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黔江区城南办事处河滨南路东段金港.观山水D栋32-3、32-5两套房屋查封。故案外人陈琪请求解除对重庆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城南街道观山水小区D栋32-3、32-5两套房屋查封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陈琪的执行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远义审判员 徐洪斌审判员 谭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喻 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