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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胥登瑜、黄烈秀与四川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家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登瑜,黄烈秀,四川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家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884号原告:胥登瑜,男,生于1968年2月8日,住四川省射洪县。原告:黄烈秀,女,生于1971年7月8日,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代理人:李玲,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铭,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文同路下段**号。法定代表人王家成,系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家成,男,生于1950年7月1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原告胥登瑜、黄烈秀与被告四川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家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胥登瑜、黄烈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胥登瑜、黄烈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甘永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俊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