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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王新军、代立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王新军,代立芳,宫红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19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西路32号。主要负责人:李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汉江,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军,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周村区。被告:代立芳,女,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周村区。被告:宫红旗,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被告王新军、代立芳、宫红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金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