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7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571曾伟业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伟业,金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刑初571号自诉人曾伟业,男,1963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芳,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金奇,男,1979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自诉人曾伟业以被告人金奇犯侵占罪,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曾伟业以与被告人金奇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曾伟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曾伟业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爱东代理审判员  罗 兵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