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571曾伟业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伟业,金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刑初571号自诉人曾伟业,男,1963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芳,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金奇,男,1979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自诉人曾伟业以被告人金奇犯侵占罪,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曾伟业以与被告人金奇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曾伟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曾伟业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爱东代理审判员 罗 兵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