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5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史兴华、顾凤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兴华,顾凤玲,夏炳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5执68号申请执行人:史兴华,男,汉族。被执行人:顾凤玲,女,汉族。被执行人:夏炳权,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史兴华与顾凤玲、夏炳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顾凤玲、夏炳权已向史兴华支付28097元,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325民初4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侣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骏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