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闫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闫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253号原告齐某某。被告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齐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暂时下落不明,原告齐某某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成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艳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