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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闫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闫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253号原告齐某某。被告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齐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暂时下落不明,原告齐某某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成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艳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