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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202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肖某、李某1和与张某、李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肖某,张某,李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202民初85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1935年出生。原告:肖某,女,汉族,1936年出生。被告:张某,女,汉族,1966年出生。第三人:李某2,女,汉族,1989年出生。原告李某1、肖某与被告张某、第三人李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1、肖某于2017年4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李某1、肖某负担。审判员  牛建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