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恢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徐淑芳、西安昌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徐淑芳,西安昌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2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菊花园38号。负责人:杨勃,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徐淑芳,女,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西安市幸福路37号华山家属院。被执行人:西安昌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丈八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会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徐淑芳、西安昌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淑芳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恢2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杨子江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