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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庄惠东、郭仁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惠东,郭仁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2刑初146号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惠东,男,1971年9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0年9月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5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5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被告人郭仁宗,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回族,文盲,无业,家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5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本院经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查明:1、2017年1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庄惠东、郭仁宗经事先预谋一起到泉州市动车站内麦当劳厅,由被告人郭仁宗假装购买食品以遮挡他人视线,由被告人庄惠东将被害人林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OPP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窃走。2、2017年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庄惠东、郭仁宗经事先预谋后一起到鲤城区新门街德克士餐厅,由被告人郭仁宗假装购买食品以遮挡他人视线,由被告人庄惠东将被害人洪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苹果6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00元)窃走。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惠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庄惠东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郭仁宗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一个月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泉鲤检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惠东、郭仁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庄惠东、郭仁宗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庄惠东、郭仁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惠东、郭仁宗有多次犯罪前科,经处罚后仍不思悔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庄惠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郭仁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庄惠东、郭仁宗共同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700元,发还被害人(其中林玉风800元,洪亮1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少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