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井钢与杨金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井钢,杨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反诉被告)杨井钢,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杨小街乡杨集行政村寨西41号1户。被申请执行人:(反诉原告)杨金明,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永隆村窑上组。本院在执行杨井钢与杨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杨金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