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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井钢与杨金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井钢,杨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反诉被告)杨井钢,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杨小街乡杨集行政村寨西41号1户。被申请执行人:(反诉原告)杨金明,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永隆村窑上组。本院在执行杨井钢与杨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杨金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