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姚林与胡春晓、翁明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林,胡春晓,翁明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1454号原告:姚林,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胡春晓,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翁明铮,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姚林与被告胡春晓、翁明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姚林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胡春晓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姚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胡春晓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林撤回对胡春晓的起诉撤诉。审判员 章文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冰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