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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姚林与胡春晓、翁明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林,胡春晓,翁明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1454号原告:姚林,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胡春晓,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翁明铮,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姚林与被告胡春晓、翁明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姚林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胡春晓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姚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胡春晓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林撤回对胡春晓的起诉撤诉。审判员  章文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冰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