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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0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建伟与陈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伟,陈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30民初206号原告:王建伟,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陈树丽,女,1978年3月2日出生,现住正蓝旗。原告王建伟与被告陈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树丽经传票传唤无任何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民间借贷本金12万元;二、要求被告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10%;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借款期限10个月,到2016年9月3日偿还,到期未偿还,被告又出具借条,双方仍约定逾期还款承担10%的违约金。综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本金12万元,并承担违约金。被告陈树丽未做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借条一份,证明2016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约定于2016年12月18日归还,如不能按时归还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10%违约金。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树丽于2016年10月1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万元,约定于2016年12月18日返还,如不按时返还,承担10%违约金。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法有效。被告现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12万元未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0%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树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王建伟借款人民币12万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陈树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格日勒陪审员  高建华陪审员  韩建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珠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