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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漯法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滨与被执行人河南华东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滨,河南华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漯法执字第65-1申请执行人:赵滨,男,汉族,1974年5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执行人:河南华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黄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富贤,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滨与被执行人河南华东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赵滨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以购买房屋价的2倍回购了该房屋,各项款项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赵滨的结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华东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沛审判员 刘晓军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