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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渊浩与金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渊浩,金津,任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18号原告:张渊浩,男,1988年7月23日生,满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金津,男,1985年10月12日生,回族,现住址不详。被告:任美玲,女,1990年8月1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张渊浩与被告金津、任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依据张渊浩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金津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金津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张渊浩亦不能补充提供金津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认为:被告金津现住址不明,张渊浩又不能提供金津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认定张渊浩起诉金津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渊浩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25元,由本院退还给张渊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狄英纳人民陪审员  王玲玉人民陪审员  孙贵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曲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