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明与被告周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明,周志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210号原告:李文明。被告:周志彬。原告李文明与被告周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李文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文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学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