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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岗刘信用社、马素兰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岗刘信用社,马素兰,谢邦友,马奇鑫,谢邦丽,韩国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43号申请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岗刘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有军,职务主任。被申请人马素兰,女,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谢邦友,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马奇鑫,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被申请人谢邦丽,女,1969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被申请人韩国奇,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申请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岗刘信用社与被申请人马素兰、谢邦友、马奇鑫、谢邦丽、韩国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岗刘信用社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994690.4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担保书”一份,为申请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岗刘信用社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岗刘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谢邦丽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中山路东侧、龙湖镇二商区文化路北侧6幢6层607号(所有权证号XXXXXXXX号)、新郑市龙湖镇中山路东侧、龙湖镇二商区文化路北侧6幢6层606号(所有权证号XXXXXXX号)、新郑市龙湖镇中山路东侧、龙湖镇二商区文化路北侧6幢6层609号(所有权证号0XXXXXX号)、新郑市龙湖镇中山路东侧、龙湖镇二商区文化路北侧6幢6层2602号(所有权证号0XXXXXX号)、新郑市龙湖镇中山路东侧、龙湖镇二商区文化路北侧6幢7层707号(所有权证号XXXX号)、新郑市龙湖镇中山路东侧、龙湖镇二商区文化路北侧6幢7层701号(所有权证号XXXXX号)、新郑市龙湖镇中山路东侧、龙湖镇二商区文化路北侧6幢7层703号(所有权证号0XXXXXXXX)、新郑市龙湖镇中山路东侧、龙湖镇二商区文化路北侧6幢7层704号(所有权证号XXXXX号)、新郑市龙湖镇中山路东侧、龙湖镇二商区文化路北侧6幢7层706号(所有权证号XXXXXX号)、新郑市龙湖镇中山路东侧、龙湖镇二商区文化路北侧6幢7层708号(所有权证号XXXXXXX号)、新郑市龙湖镇中山路东侧、龙湖镇二商区文化路北侧6幢7层709号(所有权证号XXXXXX号)、新郑市龙湖镇中山路东侧、龙湖镇二商区文化路北侧6幢7层710号(所有权证号XXXXX号)、新郑市龙湖镇中山路东侧、龙湖镇二商区文化路北侧6幢7层711号(所有权证号XXXXXX号)、新郑市龙湖镇中山路东侧、龙湖镇二商区文化路北侧6幢6层2601号(所有权证号XXXXXX号)、新郑市龙湖镇中山路东侧、龙湖镇二商区文化路北侧6幢6层2603号(所有权证号XXXXXX号)、新郑市龙湖镇中山路东侧、龙湖镇二商区文化路北侧6幢5层509号(所有权证号XXXXXXX号)、新郑市龙湖镇中山路东侧、龙湖镇二商区文化路北侧6幢4层409号(所有权证号XXXXXXX号)房产十七套;二、查封被申请人马奇鑫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文化路北侧8幢6层1604号(所有权证号XXXXXX号)、新郑市龙湖镇文化路北侧8幢3层1304号(所有权证号XXXXXX号)房产两套;三、查封被申请人韩国奇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文化路北侧8幢6层1602号(所有权证号0XXXXX号)、新郑市龙湖镇文化路北侧8幢5层1503号(所有权证号XXXXXXXX0号)、新郑市龙湖镇文化路北侧8幢6层1603号(所有权证号XXXXXXXX号)房产三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益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