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1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黄鹏、郭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鹏,郭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561号申请执行人:黄鹏,男,1984年11月19日,壮族,住所地广西宜州市。被执行人:郭金芳,女,1983年10月2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本院在执行黄鹏申请执行郭金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桂1421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郭金芳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郭金芳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金芳自动履行了案件款5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郭金芳经过“四查两查”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郭金芳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光席审判员 任贤华审判员 甘晏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世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