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4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柳州华力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冯晓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华力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冯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4民初852号原告:柳州华力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旭路9号结构一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29743837M。法定代表人:覃瑞民。委托代理人:赵为,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晓云,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案由:侵权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3月15日待裁事项:原告柳州华力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309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54.5元,由原告柳州华力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坤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璐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