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传来与翟海涛、孙兆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传来,翟海涛,孙兆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120号申请人:王传来,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巢湖市。被申请人:翟海涛,男,1972年12月9日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被申请人:孙兆龙,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王传来与翟海涛、孙兆龙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业已依法立案受理。王传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为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传来提供保全担保的新都华庭21号楼一单元302室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巢湖市字第036038号);二、查封翟海涛位于巢湖市槐林镇槐林路1幢、2幢房产或翟海涛、孙兆龙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敬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