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438号原告:王某1,男,194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2,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1负担。审判员 杨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