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振伟 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5刑初35号公诉机关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振伟,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2017年1月7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庆红检诉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振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晨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振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3日至2017年1月7日,被告人李振伟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四采油厂第二油矿杏4-3-2403油井上的变压器私接导线引入家中运行蚂蚁S7矿机挖掘比特币,在互联网上销售比特币获利。总计盗窃油田电量74208千瓦时,价值人民币47344.7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振伟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我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振伟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日至2017年1月7日,被告人李振伟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四采油厂第二油矿杏4-3-2403油井上的变压器私接导线引入家中运行蚂蚁S7矿机挖掘比特币,在互联网上销售比特币获利。总计盗窃油田电量74208千瓦时,价值人民币47344.70元。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被告人李振伟指认盗接采油四厂四区九队油田电力连接点照片3张、指认盗窃油田电力使用的比特币机器现场照片4张、被告人李振伟使用的手机照片1张;书证抓获经过、发案、破案经过、丢失报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价格领导小组文件、李振伟盗窃电力价值说明、鉴定结论通知书、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扣押物品清单、F2Pool网站付款记录、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被告人李振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振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振伟自愿认罪,本院在对其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振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二、扣押机关扣押的20台蚂蚁S7矿机、一部华为手机由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依法处理(涉案矿机、手机未移送本院,依据扣押清单作出裁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丽丽人民陪审员 刘月红人民陪审员 徐永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婉秋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