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辖终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郭振彬、陈玉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振彬,陈玉平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辖终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振彬,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平,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上诉人郭振彬因与被上诉人陈玉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邹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3民初2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郭振彬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16)鲁0883民初208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或者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是因公路事故损害提起的赔偿请求权之诉,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确定管辖权,即由事故发生地或者上诉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配货站顺达物流与上诉人双方,陈玉平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不能直接依据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也不能依据运输合同确定管辖权。三、事故发生地在莱芜,由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便于审理。被上诉人陈玉平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实际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涉案货物的运输目的地在邹城市,原审法院作为运输目的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据此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郭振彬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进步审 判 员 崔 强代理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凤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