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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民初9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莉、赵秀兰等与朱春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赵秀兰,卢坤,卢晓坤,朱春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9885号原告:张莉,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现住天津市西青区。原告:赵秀兰,女,193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原告:卢坤,男,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原告:卢晓坤,男,199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艳群,河北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春江,男,195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赵秀兰、卢坤、卢晓坤与被告朱春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莉、赵秀兰、卢坤、卢晓坤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赵秀兰、卢坤、卢晓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张莉、赵秀兰、卢坤、卢晓坤负担。审 判 长  周学更代理审判员  井志辉人民陪审员  付胜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