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伦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伦,光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刑终115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伦,男,1948年10月31日出生,山西省昔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昔阳县鞋厂退休职工,现住昔阳县城区。2016年1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昔阳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光某,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阳泉北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职工。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昔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伦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光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6)晋0724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张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张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光某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八万九千九百六十四元二角六分。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光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被告人张伦不服,以一审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部分证据需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4刑初2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光明审判员 皇甫权审判员 郑晓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荣建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