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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冯伟芳与张美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伟芳,张美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1823号原告:冯伟芳,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告:张美连,女,194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原告冯伟芳诉被告张美连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冯伟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伟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卓春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成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