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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桂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军,吴文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263号原告刘桂军,男,汉族,1962年9月4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镇居委马家沟城北社区居委居民。被告吴文学,男,汉族,40多岁,延安市安塞区化子坪镇王界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军与被告吴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桂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桂军负担。审判员  王向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治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