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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6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伟成与萧凤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成,萧凤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6341号原告陈伟成。委托代理人蔡国坚。被告萧凤敬。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成诉被告萧凤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伟成撤回对被告萧凤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6元,依法减半收取1223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黄 绪 喜人民陪审员 金 炳 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莉(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