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6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伟成与萧凤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成,萧凤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6341号原告陈伟成。委托代理人蔡国坚。被告萧凤敬。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成诉被告萧凤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伟成撤回对被告萧凤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6元,依法减半收取1223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黄 绪 喜人民陪审员 金 炳 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莉(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