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3执41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鲍菊花与束志玮、束荣琪、朱素珍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菊花,束荣琪,朱素珍,束志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41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鲍菊花。被执行人:束荣琪。被执行人:朱素珍。被执行人:束志玮。本院在执行鲍菊花与束荣琪、朱素珍、束志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束志玮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束志玮名下的车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