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梁月仙与李晋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月仙,李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5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月仙,女,196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任,住太原市。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仁东,男,太原市万柏林区神堂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晋明,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凤(李晋明的姐姐),女,汉族,山西省轻工建设总公司职工,住太原市。上诉人梁月仙与被上诉人李晋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本案与李媛媛诉李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基本相同,但同一法院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原因何在?同时,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李晋明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梁月仙将款交给李晋明,李晋明(梁月仙)与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山西恒信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梁月仙收取部分利息,山西恒信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案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8元,退还梁月仙。审 判 长 焦跃峰审 判 员 雷 晨代理审判员 王笙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梓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