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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万琳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万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2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万琳琳,女,住吉林省磐石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诉万琳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万琳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借款本金28659.88元、手续费2939.43元、滞纳金1644.41元、利息1770.94元(计算至2016年4月4日),自2016年4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手续费、滞纳金按《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万琳琳逾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有权以被告万琳琳所抵押的汽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已预交)、公告费240元由被告万琳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韩晓峰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久雅 来源: